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华菱湘钢”)于2013年7月24日取得当地税务部门对华菱湘钢在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有关余热、余压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106,561,573.09元的审批文件;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华菱涟钢”)于2013年7月24日取得当地税务部门对华菱涟钢在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有关余热、余压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55,585,332.05元的审批文件。上述两笔退税合计162,146,905.14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将上述退税分别确认为当期损益,将影响本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损益。
在公司有关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业务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政策,预计公司将持续获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