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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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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2 证券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 2013-018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裁定为终结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对公司2013年度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案外人嘉兴卡迪尔制衣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鹰”),上海鑫鹰主要经营销售服装服饰、家纺产品、鞋帽、皮具、箱包、日用百货,服装、家纺产品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及设计,成立之初需要资金,上海鑫鹰以购买服饰为由于2011年8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借款协议,至2011年12月底,公司根据上海鑫鹰的用款计划及申请分期分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向其汇付借款共计1200万元。

 公司对上海鑫鹰的自查中发现,上海鑫鹰在经营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公司与上海鑫鹰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未果,遂于2013年6月5日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鑫鹰归还借款。后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2013年7月3日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舟定商初字第676号,因上海鑫鹰未按时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公司于7月8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1297-1、1297-2号,于7月10日对上海鑫鹰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

 二、(2013)舟定商初字第676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及调解结果:

 公司与案外人嘉兴卡迪尔制衣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以购买服饰需要资金为由,于2011年8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累计最大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在最大金额内被执行人可分期分批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借款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三计算,借期为一年,借款前必须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及申请。借款协议签订后至2011年12月底,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用款计划及申请分期分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汇付借款共计1200万元。现被执行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申请执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金额12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每天万分之三的借款利息,利随本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前全额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从2011年9月7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止的利息215.6万元,并对借款本金1200万元支付从2013年6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的利息。

 三、(2013)舟定执民字第1297-1、1297-2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情况:

 1、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万元划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2、已扣押被执行人位于上海鑫鹰服饰有限公司配货中心(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9025号)的德伊莱(DEYILAI)服装、服饰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公司财务部门将按会计准则规定,对上述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失计提特别坏账准备。

 四、备查文件

 1、借款协议书

 2、(2013)舟定商初字第676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2013)舟定执民字第1297-1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2013)舟定执民字第1297-2号《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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