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6(含税),扣除适用税项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10股派发0.054元。
● 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06元(含税),扣除适用税项后,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0.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8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25日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3年5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本公司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28,325,531元(按公司2012年末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4,720,921,829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6元(含税))。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所得税代扣代缴: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本次分红派息涉及的税款代扣代缴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057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其股息红利所得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股息红利所得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第二步,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054元。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现金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QFII以外其他企业法人(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06元。
二、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7月18日;
除息日为:2013年7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7月25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除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3年7月25日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九号
咨询联系人:赵娟 张莉
咨询电话:0755-88237361 021-63217396
六、备查文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