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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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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3- 057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7月12日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韩方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 17 人

 代表股份1,464,899,863 股

 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23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464,899,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议案2《关于修改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464,899,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议案3《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 1,462,966,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关联股东黄旭斌先生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文梁娟、王莹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3-058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选董事任职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董事候选人黄旭斌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2日

 附件:黄旭斌先生的简介

 黄旭斌先生,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CFO)。1965年11月生,毕业于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后获中国财政部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学位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投资研究所科员、信用卡部副总经理、信贷部副处长、处长,期间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基金部、发行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高级经理。2001年3月加入TCL,2002年任TCL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申办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2002年5月至2008年12月,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结算中心主任、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8年6月,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TCL集团财务公司总经理;2007年7月至今,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委会成员;2008年4月至2011年1月,任本公司副总裁;2008年6月至2011年1月,任本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兼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行);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6月20日任本公司CFO(首席财务官);2011年6月20日起任本公司财务总监(CFO)。

 黄旭斌先生目前兼任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泰科立集团董事、TCL集团财务公司董事长、惠州TCL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惠州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乐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截至2013年6月17日,黄旭斌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33,360股、股票期权2,900,040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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