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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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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3-021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亏损:-600万元 —— -400万元盈利:1,309.82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亏损:-0.0354元 —— -0.0236元盈利:0.0773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在建项目均未交房,未形成销售收入,导致本期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2、报告期内,公司的可售存量房数量大幅下降,导致因存量房销售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

3、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青海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湖水泥”)水泥销售受青海地区气候影响,2013年4月-6月逐步进入正常销售期。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通知》(青国税函【2008】6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的规定。经青海省湟源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截至2013年6月30日,青海湖水泥已收到水泥产品增值税退税款922,494.80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将计入当期损益。

2、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测算,具体财务数据公司将在201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光华控股 编号:临2013-022号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申请复议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被执行人: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连志

一、本案进展情况

2013年7月11日,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恢复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申请执行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珠海中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珠海中院对于公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50400025048(客户代码1493936)的冻结,并将该资金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

(二) 上述第一项执行完毕后,继续冻结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50400025048(客户代码1493936)。冻结期间,未经珠海中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

根据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50400025048(客户代码1493936)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462,236.67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并在上述款项执行完毕后,继续冻结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50400025048(客户代码1493936),冻结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0年3月17日,珠海中院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信达广州办事处申请执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即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2012年8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珠海中院限令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2100万元汇入珠海中院执行账户,逾期仍不履行的,珠海中院将依法处置公司持有的已冻结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股票1,494,860股,所得款项用于案件执行。公司即向珠海中院请求依法决定暂缓受理(2002)珠中执恢字第208-2号案件执行。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光华控股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珠海中院驳回光华控股的异议申请。公司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2013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详见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5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计提上述案件相关利息,本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2、(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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