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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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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佳都新太 编号:临2013-040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7月11日上午09:30

2、会议召开地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序号议案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与佳都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补充协议的议案;47,004,14810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梁平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胡少苑,独立董事叶东文,监事吕咏梅、凌伯辉、李敏华,董秘刘颖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26,147,94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4.77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受本公司委托,指派马启斌、冯升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发表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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