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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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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草案)摘要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

特别提示

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草案)(下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力帆股份A股股票合计不超过671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时力帆股份股本总额95144.5087万股的7.0541%,其中671.10万股为预留股票,占本次激励总份额的9.9991%,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票来源为力帆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28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48个月。

5.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重新报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授予日及授予方式: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3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拟获授对象在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7.授予条件:公司未发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等情形。

8.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6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力帆股份A股限制性股票。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该部分股票授予时董事会决定。

9.解锁安排: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T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40%:30%:30%的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可解锁时间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两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50%:50%的解锁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可解锁时间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10.解锁条件:首次解锁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7%;

第二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11.力帆股份承诺未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2.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并经力帆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力帆股份、本公司、公司:指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指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指力帆股份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才可自由流通的力帆股份股票。

激励对象:     指依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高管: 指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 指力帆股份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力帆股份股东大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授予日: 指力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禁售期: 指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

授予价格: 指力帆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力帆股份股票的价格。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证监局: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证券交易所、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现行适用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元 指人民币元。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力帆股份《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帆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就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范围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5名;

2、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和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共269名。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四、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力帆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总量

本《激励计划》拟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6711.6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公司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95144.5087万股的7.0541%,其中671.1万股为预留股票,占本次激励总份额的9.9991%。

五、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姓 名职 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延辉副董事长1882.8011%0.1976%
陈雪松董事1882.8011%0.1976%
杨永康董事751.1175%0.0788%
尚游总裁2253.3524%0.2365%
关锋金常务副总裁1882.8011%0.1976%
牟刚副总裁1882.8011%0.1976%
杨波副总裁1882.8011%0.1976%
廖雄辉副总裁1151.7135%0.1209%
邓有成副总裁831.2367%0.0872%
10董旭副总裁831.2367%0.0872%
11杨洲副总裁751.1175%0.0788%
12倪鸿福副总裁901.3410%0.0946%
13杨骏副总裁751.1175%0.0788%
14叶长春总会计师1151.7135%0.1209%
15汤晓东董事会秘书1151.7135%0.1209%
小计15名199129.6651%2.0926%
二、其它关键岗位员工269名4049.560.3358%4.2562%
三、预留股份 671.19.9991%0.7053%
合计 284名6711.6100.0000%7.0541%

其中:

1、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和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及授予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审议,监事会负责核查有关人员的名单。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额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激励计划》中,不存在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4、上述成为激励对象的非董事、高管人员的姓名、职务信息和获授情况详见本计划附件。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将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不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禁售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由支配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力等。但禁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禁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

1、解锁期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别可申请解锁额度上限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各批实际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董事、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限售规定。

2、相关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出售其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的规定为: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又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5、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与重大事件间隔期:

1、公司推出本《激励计划》的期间不存在以下情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未满30日。

2、公司在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6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力帆股份A股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力帆股份股票均价6.32元的50%确定,为每股3.16元。

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董事会审议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力帆股份股票均价的5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

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告日为2013年7月1日,不在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30日内;公告日之前30日内未发生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九、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解锁安排

(一)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激励对象具有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公司达到业绩条件:

(1)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首次解锁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7%;

第二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为激励计划计提的费用属于公司的经常性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扣除。

4、根据公司《力帆股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日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激励对象划分为五个等级,其中个人绩效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解锁。激励对象各批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数量等于该批可解锁额度上限与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的乘积,绩效考核系数与考核等级对应如下:

等级定义分值范围绩效考核系数
优秀95――100分1.0
良好85――95分1.0
合格70――85分0.9
需改进60――70分0.8
不合格60分以下

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考核结果而不可解锁的部分,在解锁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在当期解锁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二)解锁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T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40%:30%:30%的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可解锁时间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两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50%:50%的解锁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可解锁时间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2、如达到以上解锁条件但在各解锁期内未解锁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在当期解锁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十、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

当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时,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或者被公司委派到公司的子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而发生降低职务级别的情况,但降职后仍属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新岗位职务进行回购调整。

(3)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回购调整。

2、解聘或辞职

(1)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

3、丧失工作能力

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为公司继续工作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锁定、解锁和限售。

4、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仍可按本《激励计划》予以锁定、解锁和限售。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经董事会决定,公司可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对于由于上述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回购日当天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后注销,但由于第2条原因被回购调整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仅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银行存款利率取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基准存款利率,回购时的授予价格为经本办法第十四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回购股票数量为调整后的股票数量。

(三)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十一、回购注销或调整的原则

(一)调整方法

如出现上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回购日当天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送红股、送现金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调整方式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1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2)/(P1×(1+n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调整程序

1、力帆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二、其他

1、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2、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3、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4、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6月2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审议通过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及其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审议通过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 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8)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10)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凤、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3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在审阅相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价格、授权条件及程序、禁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及程序)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六、公司董事会中的5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计划建立起了公司、股东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待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 巍 郭孔辉 王崇举 陈辉明

日期: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备忘录3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力帆股份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经核查,力帆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核查,力帆股份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共284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备忘录1号》第七条、《备忘录2号》第一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经核查,公司已制订《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作为激励对象的考核条件,该办法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5、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对象获授股票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6、经核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力帆股份拟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6711.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95144.5087万股的7.0541%,其中671.10万股为预留股票,占本次激励总份额的9.9991%,公司用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7、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总量”、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和解锁安排”、“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回购注销或调整的原则”及“其他”共十五个章节组成,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经核查,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经核查,《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锁安排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一年后,激励对象可解锁期内按40%:30%:30%的解锁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可解锁时间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两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50%:50%的解锁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可解锁时间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解锁期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9、经核查,解锁条件的业绩条件为:

(1)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日前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首次解锁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7%;

第二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10、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48个月。

11、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不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12、自授予日起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由支配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力等。但禁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禁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13、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6个月为解锁期。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别可申请解锁额度上限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各批实际解锁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相应的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董事、高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股利在解锁期内出售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限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力帆股份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若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又进行了修改,则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力帆股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备忘录1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于2013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在审议该等事项时,董事王延辉、陈雪松和杨永康作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以及其他关联董事尹明善和陈巧凤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事项。

3、公司监事会于2013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与《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名单中所列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力帆股份为实行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三、公司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即2013年7月2日),公告了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力帆股份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将随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进展,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后续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力帆股份制订的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前提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公司已就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

(顾 峰)

_____

(庞 景)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3-02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3年7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3年6月28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与表决监事6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及其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名单中所列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3年第一次会议的纪要

2013年7月1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13年第一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委员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委员3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王崇举先生主持,经与会委员讨论,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度)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_____ _____ ____

王崇举 尹喜地 陈辉明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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