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泰公司”、“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刘建伟先生与股东乌鲁木齐和谐安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安泰”)的通知文件,双方已就一致行动关系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一致行动情况
2009年1月18日,刘建伟先生与和谐安泰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深圳市和谐安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变更为乌鲁木齐和谐安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详见2013年3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工商信息变更的公告》),双方就以下事项行使其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
1.1 根据《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其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
1.2 和而泰公司股东大会就是否将某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1.3 《公司章程》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要求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刘建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17,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2%;和谐安泰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刘建伟先生在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生效的情形下,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为23,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12%。
三、《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同意于2013年6月14日签署协议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09年1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双方不再受该协议约束,亦不再享有该协议约定的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基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书》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终止。
2、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解除,刘建伟先生与和谐安泰将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刘建伟先生截至目前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由23,130,000股下降为17,130,000股,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17.12%。
四、其他事项
1、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签订前,刘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签订后,刘建伟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差额小于5%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数为12,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9%,与第一大股东刘建伟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相差4.53%。
《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签订后,导致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小于5%,但不存在影响刘建伟先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地位的情形,不存在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后续刘建伟先生如有增(减)持行为,将依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3、《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刘建伟先生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参考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