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54 条规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根据刘占英监事会主席、林鞍监事的提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于2013年6月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监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全体监事监督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并以通讯表决的方式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转让罗泾区域CCPP发电机组整体资产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的提案》。
监事会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审议表决上述议案时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监事会未发现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