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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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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3-011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涉诉(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海南海卡有限公司系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本金1144.38万元(不含违约金和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海口保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区公司)与被告:海南海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卡公司),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现一审终结。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998年6月18日保税区公司与海卡公司签订《海口保税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保开土字NO:98-010号),合同约定:保税区公司将位于保税区内的C01-3号地块共40010.05㎡的土地使用权以每平方米381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卡公司,共计转让费1524.38万元,海卡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当日付给保税区公司380万元,项目开工当日再支付第二期土地转让款620万元,余款在1998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成。

 海卡公司在支付给保税区土地转让款380万元外,余款至今未付,保税区公司据此起诉海卡公司,请求:1、判令解除保税区公司与海卡公司签订的《海口保税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判令海卡公司向保税区公司返还保税区内的C01-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违约金2131.05万元;3、判令海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2013年6月5日海口中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保税区公司与海卡公司签订的《海口保税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海保开土字NO:98-010号);

 (二)限被告海卡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保税区公司返还海口保税区内C01-3号地块,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计算方式:1、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6日赔偿损失数额,以海卡公司未付转让金余款1144.38万元为基数,每日按0.3%。计算;2、2009年4月7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赔偿损失数额,以海卡公司未付转让金余款1144.38万元,加上海卡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6日应向保税区公司负担的违约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赔偿损失均不包含计算基数)。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4571.50元,由被告海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公司对于该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有异议,对判决结果不予认可,正积极准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会对我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数字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我公司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14日

 备查文件: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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