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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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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ST华塑 公告编号:2013-035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6月13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蜀光大厦六城厅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6月9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8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永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2013年6月7日,公司董事贾立兴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增补刘奇先生为董事(刘奇先生简历附后)。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需求,经总经理郭宏杰先生提名,聘任隋红刚先生、刘晓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隋红刚先生简历、刘晓芳女士简历附后),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

 刘奇先生简历

 刘奇,男,生于1987年,本科学历,山东省寿光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务管理专业,2010年参加了清华大学民营企业管理培训班继续学习。2008年至今,先后从事物资采购管理及产品销售工作,现任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总经理。

 刘奇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华先生之子,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刘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隋红刚先生简历

 隋红刚,男,1987年生,本科学历。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就职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就职于山东潍坊宏源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部;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山东龙跃橡胶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2013年1月至今,任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行政工作)。

 隋红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刘晓芳女士简历

 刘晓芳,女,1983年生,本科学历。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就职于青岛金华尔贸易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任山东银宝轮胎集团公司外贸部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刘晓芳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华先生之女,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刘晓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ST华塑 公告编号:2013-036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6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2人,实到监事2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2013年6月7日,公司监事孟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经监事会召集人刘乐全先生提名,增补刘永祥先生为公司监事(刘永祥先生简历附后)。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

 刘永祥先生简历

 刘永祥,男,1963年生。1985年至1996年,从事个体经营工作;1996年至2003年,任山东省寿光市银宝橡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2003年至2005年,任山东银宝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生产);2005年至今,山东银宝轮胎集团副总经理(主管技术)。

 刘永祥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华先生之胞弟,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自然人。刘永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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