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9:00
2、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广日工业园内)G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召开、现场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杨全根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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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长潘胜燊先生、董事房向前先生、袁志敏先生、独立董事柳絮女士、叶鹏智先生、江波先生因事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审计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报告。
(二)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报告。
(三)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2 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财务预算方案》。
(六)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本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表,2012年年末合并未分配利润为-717,517,545.48元,本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七)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2年年度审计工作期间,能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审计准则,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会计数据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现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13年年度的审计机构。
(八)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6月修订稿)。
(九)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重新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制度。
(十)以518,421,6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3年6月修订稿)、《董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6月修订稿)和《监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6月修订稿)。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