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3 证券简称:怡亚通 公告编号2013-03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会议于2013年6月14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中航城格兰云天大酒店15楼行政会议室。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上午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中航城格兰云天大酒店15楼行政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冯均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487699258股,占公司总股本986,126,241股的49.46 %。董事冯均鸿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487699258股赞成,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7名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徐景安、周成新、曹叠云、莫少霞为独立董事。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 序号 | 董事候选人 | 获得票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
| 1 | 周国辉 | 487699258 | 100% |
| 2 | 陈伟民 | 487699258 | 100% |
| 3 | 冯均鸿 | 487699258 | 100% |
| 4 | 徐景安 | 487699258 | 100% |
| 5 | 周成新 | 487699258 | 100% |
| 6 | 曹叠云 | 487699258 | 100% |
| 7 | 莫少霞 | 487699258 | 100% |
3、《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 序号 |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 获得票数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
| 1 | 张玉明 | 487699258 | 100% |
| 2 | 吴俊强 | 487699258 | 10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4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 公司2013年5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13年5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2013年5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民意选举监事人选结果公告》;
5、公司2013年5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3年5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将于2013年6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14日上午10:0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4号中航城格兰云天大酒店15楼行政会议室召开。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87,699,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46 %;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以487,699,258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2.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周国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陈伟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冯均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徐景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成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曹叠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莫少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玉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吴俊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1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审议表决,上述第1项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孙 红 庆
_____________
林 青 松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