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没有补充新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13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9:00
2.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6日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28号北京首农香山会议中心多功能厅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何可人先生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网络投票的股东在当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弃权票数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201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585,144,900 | 99.86% | 2,029,701 | 1,602,100 | 是 |
2 | 关于《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585,114,200 | 99.86% | 2,029,701 | 1,632,800 | 是 |
3 | 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2,585,114,200 | 99.86% | 2,029,701 | 1,632,800 | 是 |
4 | 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 2,585,114,200 | 99.86% | 2,029,701 | 1,632,800 | 是 |
5 | 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2,585,086,400 | 99.86% | 2,462,701 | 1,227,600 | 是 |
6 | 关于《2013年度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事宜》的议案 | 2,585,114,200 | 99.86% | 2,029,701 | 1,632,800 | 是 |
7 |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修订)》的议案 | 2,585,114,200 | 99.86% | 2,029,701 | 1,632,800 | 是 |
公司董事及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保荐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在合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上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588,776,70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7.12 %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 3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3,995,801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 |
其中,第5项议案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区段表决结果如下表:
投票区段 | 同意票数 | 该区段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该区段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该区段弃权比例 |
持股1%以下 | 26,629,400 | 87.83% | 2,462,701 | 8.12% | 1,227,600 | 4.05%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 | 26,237,900 | 90.45% | 1,658,600 | 5.72% | 1,111,600 | 3.83% |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 | 391,500 | 29.85% | 804,101 | 61.31% | 116,000 | 8.84% |
持股1%-5%(含1%) | 0 | 0 | 0 | 0 | 0 | 0 |
持股5%以上(含5%) | 2,558,457,000 | 100% | 0 | 0 | 0 |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史震建、高丹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际华集团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文件
1.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