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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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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3月17日,公司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集团”)于2012年2月14日受让何学葵持有的绿大地公司3,000万股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19.86%。云投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积极履行第一大股东责任,对完善公司治理、改善生产经营及资金等方面给予了支持。

 2013年4月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终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罚金一千零四十万元。判处原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9日、2013年4月5日对案件判决及裁定情况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013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云投集团《承诺书》,云投集团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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