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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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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3-3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召开时间:2013年5月24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伟卿先生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4,148,577,8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4,148,342,3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8%;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3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3,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2,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9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2,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9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2,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9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2,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9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2,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9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3,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1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3,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12年度报酬及聘请2013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3,3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5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票4,148,532,949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票44,9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和梁作金律师对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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