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东航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建议发行人民币债券。倘发行债券,本公司将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作出担保。建议债券发行之本金总额将由联席牵头经办人(定义见下文)透过入标定价方式厘定。在最终落实债券之条款后,联席牵头经办人与本公司将订立认购协议。债券将根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只在美国境外之离岸交易中发售或出售。主要内容如下:
所得款项之建议用途
本公司拟将债券发行之所得款额净额用于营运资金及其它一般企业用途。
上市
本公司及发行人拟向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申请批准债券透过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债券之方式上市及买卖。本公司不能保证债券会获批准在联交所上市。债券被批准在联交所上市将不会被提示为本公司、本集团或债券之优点。
一般数据
由于截至本公布日期并无就建议债券发行订立具约束力协议,建议债券发行未必会落实。完成建议债券发行受限于(其中包括)市况及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投资者及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建议债券发行另行刊发公布。
释义
「中国农业银行」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债券发行」指发行人之债券发行
「债券」指建议由发行人发行并由本公司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作出担保之人民币债券
「本公司」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一间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股份代号:00670)乃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德意志银行」指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汇丰」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发行人」指东航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为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联席牵头经办人」指德意志银行、汇丰、渣打、中国农业银行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渣打」指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证券法」指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