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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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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3- 21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3年5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11人。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关锡友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账户信息如下:

 (1)户名: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

 账号: 71090155260000032

 (2)户名: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

 账号:36410188000326434

 (3)户名: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 21001404301052513521

 (4)户名: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沈阳北站支行

 账号: 211111210018170069968

 (5)户名: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

 账号:3301000129249107692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3-2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43号文核准,向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22,000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5.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7,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894,400.0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验字【2013】000102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于2013年5月17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沈阳北站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1090155260000032,截止2013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49,454.44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数控车床及立式、卧式加工中心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6410188000326434,截止2013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34,618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001404301052513521,截止2013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19,232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数控机床核心功能部件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交通银行沈阳北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11111210018170069968,截止2013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12,638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重大型数控机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1000129249107692,截止2013年5月17日,专户余额为2,747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第一创业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创业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一创业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第一创业的调查与查询。第一创业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第一创业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军辉、王伟刚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第一创业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第一创业。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20%的,公司及上述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第一创业,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第一创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第一创业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上述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第一创业出具对账单或向第一创业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第一创业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第一创业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第一创业发现公司、上述各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上述各银行、第一创业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第一创业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上述各银行、第一创业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十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城中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沈阳北站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6、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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