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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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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3-02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2年8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3号南岳大厦1层102房及15至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延军

 2、被告1: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住所:广东省罗定市泷洲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浩

 被告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法定代表人:蔡文杰

 被告3: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被告4: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南塔11楼

 法定代表人:成清波

 被告5: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和平路振华工业园1号厂房第五层B、C区

 法定代表人:成清波

 被告6: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德祥家园12号楼1单元1层101A

 法定代表人:郑绍彦

 被告7: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8:成清波,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翠竹苑59-B4

 3、案件起因

 2011年4月26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4个借款合同,分4笔借款总计10,0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1011110001、GZ991011110002、GZ991011110003、GZ991011110005,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6日,借款利率为6.941%(以下简称“借款合同”);2012年3月5日,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订GZ991011120001《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中的1,000万元展期至2012年8月5日。本公司、深圳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为该借款提供借款保证,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GZ99(高保)20110001、GZ99(高保)20110002、GZ99(高保)20110003、 GZ99(高保)20110004、 GZ99(高保)20110005 、GZ99(高保)20110006、GZ99(高保)20110007。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19.87元,尚余99,995,080.13元逾期未归还。2012年7月24日,应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确认99,995,080.13元债权。2012年8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执行通知书》,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清偿本金及累计欠付利息。

 4、诉讼请求

 (1)贷款本金共人民币99995080.13元;

 (2)贷款计至2012年6月21日的利息共人民币2183054.34元;

 (3)以及按法律规定债权人实现债权所必须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

 三、法院判决情况

 1、执行通知书(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责令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成清波于2012年8月24日履行(2012)粤广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6.9578万元。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财产申报令》,要求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3、2012年9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的限制高消费令,对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成清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令同时禁止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宜光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清波和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金球、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活动。限制高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日止。

 四、案件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执行通知书(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正在执行中。2012年11月21日,因对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2)粤广广州第207479号执行证书的公证程序有异议,深圳中技向广州中院申请终结执行,成清波向广州中院申请中止执行。广州中院于2013年3月14日、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异议听证,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执行裁定书》((2013)穗中法执异议字第广东国恒1号),裁定驳回二异议人的异议,二异议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复议申请。现本案处于执行裁定复议期间,最终复议结果还未确定,复议结果将对本案件中担保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生创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星贸易有限公司产生同样法律后果。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根据借款合同,如借款逾期未还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该罚息部分将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经问询公司审计机构,2012年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借款共确认利息1015.13万元,其中因逾期支付确认的罚息303.79万元。2013年,如该借款逾期未还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预计每月约需确认利息115万元,其中因逾期支付确认的罚息约38万元。

 六、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于2013年2月1日召开,会议通过决议责成内部控制委员会就本公司历年法律纠纷情况进行自查。截至2013年4月25日,内部控制委员会已了解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一(全才5000万商票纠纷案)、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商票纠纷案二(腾普达5000万商票纠纷案)、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九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1500万元商票)、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1600万元商票)的基本情况,因原经办人及相关高管离职后未完整移交材料,导致部分法律文件一直欠缺,上述案件当时无法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公布的2012年年报中“其他重大事项说明”一节就已获知情况对上述案件进行了说明。截至本公告日,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公正债权文书案的材料自查已达到法律纠纷临时公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委员会对法律纠纷的自查仍在进行中,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2)穗中法执字第1440号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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