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5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 泰 公告编号:2013-033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5月13日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10决议有效期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3428205193.0823041006.262447980.66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3427975193.0723041006.262470980.67
关于公司与北京宝润丽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3427975193.0723041006.262470980.67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3427975193.0723041006.262470980.6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3427975193.0723041006.262470980.6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宝润丽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3427975193.0723041006.262470980.67
关于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3427975193.0723041006.262470980.67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云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都豫蒙、黄宇、林鹏、郭大鸿、陈焕智因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韩桂旺因公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2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6830949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24.87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议案3441765193.4523575006.4557980.1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2.04发行数量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2.05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3426415193.0323332006.332335980.64
2.06锁定期安排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2.07上市地点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2.0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2.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3428205193.0823153006.292335980.63

上述第1至第9项议案(包括第2项议案组)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季猛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