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7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665元、0.063元或0.056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4日;
●除息日:2013年5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5 月20日
一、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披露日期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 年4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3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4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方案为: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97,193,2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0,803,530.44
元(含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0.665元、0.63元或0.56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03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105元,公司将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0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63元派发现金红利。
(4)公司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中蓝晨光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07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4日;
2、除息日: 2013年5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0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除以上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红利的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四川成都机场路445号信箱
公司地址:成都机场路近都段87号
邮编:610225
联系电话:028-85963362、85963659 传真:028-85963659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