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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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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9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33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880,79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9,999,994.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570,710.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429,283.72元。该事项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4月23日出具的天健验(2013)第9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行桐庐支行”或“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丙方”)与中行桐庐支行于2013年5月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7163883332,截止2013年4月22日,专户余额为859,429,283.7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项目、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可、成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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