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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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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2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编号:临2012-005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2年4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会议于2013年5月8日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43,785,774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2012年年报和摘要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字[2013]第4775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为450,579,722.13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1,132,352.67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371,233,488.81元。

 2012年度分配方案:2012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388,267,046.34元,加上当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91,132,352.67元,减去按母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7,123,348.88元,减去报告期已分配的现金股利42,304,680.00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699,971,370.13元。

 公司以2012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211,52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60元(含税),应分配红利118,453,10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2011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关于固定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议案详见2013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42,604,282股不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81,492股;同意票1,181,492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

 (九)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按中国会计标准审计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和公司内部控制报告。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43,785,774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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