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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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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3-02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8日上午9: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170,504,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49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由独立董事张隐西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上做了述职报告;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84,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2、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84,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3、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84,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4、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84,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2年(合并口径)实现净利润158,622,279.56元,2012年度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371,120,164.37元。

 公司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27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27,000,000.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344,120,164.37元转入下一年度。

 5、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84,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6、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0,484,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王建文律师、叶菲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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