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未出席董事姓名未出席董事职务未出席董事的说明被委托人姓名
韩俊良董事因公出差陆朝昌
张勇独立董事因私出国赵鲁平
张宁独立董事个人原因赵鲁平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28,148,226,953.3928,676,539,906.52-1.8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12,213,129,837.9812,314,413,120.77-0.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3.043.06-0.65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560,135,313.18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14不适用
 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8,535,197.32-248,535,197.32-968.8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6-0.06-7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6-0.06-70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6-0.06-70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3-2.03减少1,066.67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9-2.09减少1,406.25个百分点

公司负责人尉文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志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鸣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公司负责人姓名尉文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杨志远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苏鸣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66,856.98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8,626,875.9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859,849.8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06,823.74
所得税影响额-1,869,851.47
合计7,556,841.02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56,882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367,946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750,2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301,784人民币普通股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易方达CSI100A股指数ETF2,291,101人民币普通股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指数ETF2,190,127人民币普通股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655,172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641,238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450,000人民币普通股
吴坚毅1,447,600人民币普通股
吴金生1,390,0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利息期末余额为22,140,585.97元,比年初增加51.82%,其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定期存款、保证金利息。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179,354,084.11元,比年初增加173.42%,其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待返回出口退税款。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585,275,495.50元,比年初增加35.24%,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日已购买股票公允价值增加。

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525,811.36元,比年初减少37.10%,其主要原因是:3月保险费用扣款提前。

5、应付利息期末余额为47,336,039.43元,比年初增加853.97%,其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了公司债券利息。

6、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388,275,818.91,比年初减少39.03%,其主要原因是:本期亏损,净利润较年初减少。

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期末余额为-4,621,538.30元,比年初减少了130.45%,其主要原因是:欧元汇率下降产生影响。

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本期金额为683,949,283.07元,比上期金额减少40.98%,营业成本本期金额为627,495,815.09元,比上期金额减少42.57%,其主要原因是:国家产业政策影响及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产品销售量下降及本期与上期各种销售机型占比不同。

2、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为74,200元,比上期金额减少99.28%,其主要原因是:2012年9月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上期减少。

3、销售费用本期金额为146,640,852.90元,比上期金额增加56.93%,其主要原因是:随着国际业务开拓,海外项目产生运输费用增加。

4、财务费用本期金额为32,330,405.45元,比上期金额增加142.82%,其主要原因是:本期资金存量减少导致利息收入减少。

5、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为89,928,922.84元,比上期金额增加146.99%,其主要原因是:2012年一季度修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导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冲回。

6、投资收益本期金额为2,183,128.20元,比上期金额增加45.38%,其主要原因是:本期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增加及理财收益增加。

7、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为166,856.98元,比上期金额增加1,093.31%,其主要原因是: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增加。

8、所得税本期金额为-43,895,487.62元,比上期金额减少430.56%,其主要原因是:本期可抵扣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费用。

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60,135,313.18元,比上期金额增加了42.59%,其主要原因是:经营性活动产生现金流入同比上期下降比率41.13%,经营性活动产生现金流出同比上期下降比率41.7%,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比率与此持平。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63,226.24元,比上期金额增加了83.13%,其主要原因是: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减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485,990.56元,比上期金额增加了101.52%,其主要原因是:本期票据贴现取得现金及上期发行公司债券取得资金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导致本期与上期差异较大。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2.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12月6日、2012年2月4日、4月6日、2013年1月1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3.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于2011年12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54。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5.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6。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关法律纠纷情况,公司已经进行了详细说明。因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已暂停接收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但没有解决其产品问题,反而自2011年9月以来,向公司、公司的供应商、客户甚至公司的员工不断挑起仲裁和诉讼,企图迫使公司继续接收其有缺陷的产品。因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已经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于2011年10月13日向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发出了书面《终止合同通知》。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前述行为,公司已做好应对准备,会利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公司的供应商、客户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关于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发行前共有22名股东。全体22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在韩俊良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韩俊良承诺: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不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韩俊良在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公司股东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刘征奇等34人分别作出承诺:其所持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不违反前一承诺的情况下,其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FUTURE MATERIAL INVESTMENT LIMITED、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关于发行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行前全体22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根据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发行前全体22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锁定。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为亏损。原因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及产业政策调整影响在手订单的执行;客户延迟付款,对公司财务费用和坏账准备产生了不利影响。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也没有需要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文渊

2012年4月2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