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3-015
证券简称:燕京转债  证券代码:126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4月2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福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7人,代表股份1,576,754,89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22,587,229股的62.5%。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76,75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76,75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76,75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报告》及《2012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76,75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6,75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及续聘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6,75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6,754,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307,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因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且本公司董事长李福成先生兼任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董事长,所以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50,067,390股,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7,380,124股,均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三、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思敏、顾春元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