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5日上午9:30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本部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有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419,425,500股。
参加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3,062,549股,占公司总股本41,942.55万股的69.8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3,062,54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总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2、审议并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3,062,54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总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3,062,54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总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16,346,023.64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473,329.75元。201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4,765,843.76 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1、由于母公司累计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的50%,公司2012年度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
2、按2012年末总股本419,425,5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12,582,765.00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3,062,54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总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5、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融资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各家银行对我公司的授信,公司计划2013年度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陆拾伍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业务;申请总额度不超过贰拾亿元人民币的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金融服务业务(可能会有少数银行将该业务在公司的贷款卡上体现为担保)。
上述银行授信融资适用期限为2013年度至下一次股东大会重新核定授信融资计划之前。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银行授信额度制定具体的融资计划并代表董事会在授信额度总规模范围内签署向有关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3,062,54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总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6、审议并通过《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协议,预计2013年度公司与相关关联方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发生额约为 704,128.00万元人民币,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发生额约为1,018,298.00万元人民币。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5,569,97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总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7、听取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
该报告内容刊登于2013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事项无须大会予以审议。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我公司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93,062,54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总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广新、李嘉慧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