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5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 号翠微大厦六层公司第二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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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张丽君董事长主持。会议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监事张华、温杰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七项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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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晓力、杨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4月26日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23,380,00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7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