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桐君阁 股票代码:000591 公告编号:2013—20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会议召开情况: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4日上午10:00于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形式。
4、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136,897,6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5、会议其他相关情况:会议由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钟浩先生主持。到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既定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增补袁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6,897,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增补艾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6,897,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所有议案内容详见2013年4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廖东锋、赵起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廖东锋律师、赵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年4月24日上午10:00于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执业精神,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第7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召开的。
2、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14,向全体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内容,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详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4日上午10:00按照公告公示日期如期召开,由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钟浩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和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凭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136,897,6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5%。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经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增补袁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6,897,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关于增补艾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6,897,6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鹏飞
律 师:廖东锋
律 师:赵起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股票简称:桐君阁 股票代码:000591 公告编号:2013—21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3月31日以电邮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准时于2013年4月24日上午11:00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现场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4人,董事刘超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董事陈川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4、会议由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钟浩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袁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已经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董事会投票表决,选举袁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见附件)
同意 15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回避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投票表决,袁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成员。
同意 15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回避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投票表决,袁永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同意1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刊登于2013年4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请到以上媒体查询。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袁永红,男,196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98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生物化学专业,本科;2003年毕业于重庆大学MBA;历任太极集团销售总公司管理部部长,衡康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太极销售公司总经理,太极集团销售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袁永红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是由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