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3年4月23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朝民初字第13366号,就中关村建设诉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关村建设已超付的工程款1,862,503.2元:其中二O一三年四月三十日前返还300,000元;于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剩余款项。中关村建设因此案产生的水电工程预算人员费用30,000元,已交纳的鉴定费143,360元由被告承担,于支付第二笔款项时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在光彩项目中,中关村建设与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临设水电合同、管理协议书,中关村建设总计付款11,172,686.2元。2010年4月,双方就临设水电合同、管理协议书进行了结算,两份合同总结算价为2,700,089.25元,但未就建筑施工分包合同进行结算。因百键在另案中诉称双方就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已通过对账等方式办理了结算,并且中关村建设陆续已支付,但迟未支付已结算的临设水电合同、管理协议书的工程款,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工程临时设施费及施工管理费2,700,089.25元及利息。为此,中关村建设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建筑施工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金额为85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如被告北京百键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支付本公司款项,对于收回款项部分,本公司将冲减相关成本、确认相应利润。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朝民初字第13366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