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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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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3-024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0号《关于核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于2013年3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股票61,847,988股,发行价格为13.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829,999,998.96元,扣除22,667,633.24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807,332, 365.7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3月29日到账,并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89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洛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支行(以下通称“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公司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华刚、曾大成、阳静、杨德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果10日为节假日的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业务用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小写:1000万元)(含本数)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公司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公司在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即2014年12月31日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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