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0日上午9:30在成都市通惠门路2号联森酒店四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总裁周蕴瑾女士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总股本349,855,012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5人,代表股份84,795,9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4%。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长、总裁周蕴瑾女士所作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报告。
2、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长、总裁周蕴瑾女士所作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报告。
3、会议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小筠女士所作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报告。
4、会议审议了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伯建平先生所作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报告。
5、会议审议了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伯建平先生所作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1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671,318.8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6,978,310.09元,减去本年已计提盈余公积1,712,153.88元后,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58,937,475.04元,资本公积余额为73,210,927.14元。
公司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考虑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决定2012年度的分配预案为: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49,855,012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3元(含税),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余额为48,441,824.68元留存至下一年度;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49,855,012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转增后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38,225,425.94元。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预案。
6、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长、总裁周蕴瑾女士所作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报告及其摘要。
7、会议审议了公司独立董事张海强先生所作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含分、子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按45万元/年执行。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议案。
8、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长、总裁周蕴瑾女士所作的《关于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议案。
9、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长、总裁周蕴瑾女士所作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84,795,9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此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军律师和袁伟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