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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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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3-010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3年4月10日下午13:30在连云港海宁工贸园瀛洲南路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9:30-11:30,13:00-15:0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4,676,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6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3,4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3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60,7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293,829,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 ;反对票696,0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弃权票15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二)、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293,817,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69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 ;弃权票163,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三)、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293,817,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69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 ;弃权票163,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四)、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293,814,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695,1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 ;弃权票166,6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293,828,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817,6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 ;弃权票30,7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3,817,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69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 ;弃权票163,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3,817,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69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 ;弃权票163,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3,817,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69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 ;弃权票163,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太阳雨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93,817,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 ;反对票695,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 ;弃权票163,6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律师和王肖东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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