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13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资产将有一定比例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具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较于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债基金,本基金总体风险更高。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元盛A与元盛B份额配比不超过7:3;元盛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元盛B封闭并上市交易,元盛B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5万元,元盛A和元盛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元盛A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稳定,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够或不够支付元盛A的约定收益与本金的情况下,元盛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风险;元盛B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元盛A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元盛B份额将首先面临本金损失。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合同: |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 LOF基金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之后,转型而成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招募说明书: |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 发售公告: |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托管协议 | 指《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反洗钱法》: |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业务规则》 |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
| 元: | 指人民币元; |
| 基金管理人: |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 基金份额分级: |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元盛A、元盛B两级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两者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
| 元盛A: |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A份额。元盛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
| 元盛B: |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B份额。元盛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2年。本基金在扣除元盛A的本金和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元盛B享有,亏损以元盛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元盛B承担; |
| 发起资金 |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认购元盛A和元盛B 的发起资金各不低于1,000万元;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锁定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包括其2年期届满后转型后的份额) |
| 元盛A的开放日: | 元盛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则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10月24日,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4年4月24日,如此类推); |
| 元盛B的封闭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4月25日的2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4月25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2013年4月25日的2年后的对应日应为2015年的4月25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与元盛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
| 折算日: | 为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在开放日(不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满24个月的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元盛A的份额若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元盛A、元盛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000元的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
| 元盛A的申购与赎回份额: | 在元盛B的封闭期内,元盛A每隔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若开放日发生折算,则元盛A申购与赎回的份额皆指折算后的份额; |
|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型: | 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型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元盛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市交易: |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 申购: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 赎回: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 巨额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元盛A的单个开放日,元盛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元盛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
| 场外: |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 会员单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 注册登记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
| 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 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 直销机构: |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金鹰E路通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 开放日: |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如果估值日(T日)为非开放日且非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该日为本基金在元盛B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10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 发起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2250 | 49% |
|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20% |
|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20% |
|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750 | 11% |
| 总计 | 25000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美的电器董事会秘书、美的集团副总裁兼战略发展部总监等职,现任美的集团董事,美的控股公司总裁,兼任美的电器副董事长。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对企业财务管理有较丰富的经验,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生,资深合伙人、律师。曾为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现任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师。
刘晓东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审计局主任科员,招商银行总行稽核部高级审计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姚万义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顾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新红,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硕士,南京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学士,证券从业经历9年。曾任职于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助理。2008年3月到2010年6月担任Bayview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负责债券投资组合管理。2010年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邱新红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汪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邱新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杨绍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