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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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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股份      编号:临2013-017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诉讼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4月2日,公司接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报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爱建信托、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现已更名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华路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案于2013年3月20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上诉费人民币518,15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560元,均由上诉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简介

 2004年5月6日爱建信托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25号应诉通知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案;2004年5月8日爱建信托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4年5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05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见本公司2004年年报和2005年年报)。

 2010年11月4日,爱建信托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2010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见本公司于2010年11月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0-035号公告)。

 2012年2月22日,本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4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15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0元由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见本公司于2012年2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2-004号公告)

 此后,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现已更名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华路营业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12月27日与被告的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并汇入1亿元交易结算资金,之后因被告拒绝其提取该笔资金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三被告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利息162.8万元。

 根据爱建证券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显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于存款次日全额提取涉讼款项。

 三、本案判决情况

 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上诉费人民币518,15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560元,均由上诉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1年9月爱建信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证分离的要求,公告其证券总部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证券公司承继。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持有爱建证券20.23%股权,爱建信托已不持有爱建证券股权。

 本次判决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5号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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