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71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26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渤海银行、哈尔滨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烟台银行、安信证券、长城证券、大通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华融证券、华西证券、江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信达证券、新时代证券以及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6、本公司已经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不得超过募集目标上限,若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超过募集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11、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2、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不可以撤销。
13、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即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确认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4、本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不能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网站上的《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直销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公司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8、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直销中心咨询电话0755-83026820,垂询认购事宜。
19、本基金募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0、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日无日历对应日,则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3年后的对应日止。
5、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6、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7、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募集目标
基金首次募集金额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10、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哈尔滨银行、杭州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烟台银行、安信证券、长城证券、大通证券、东北证券、东方证券、国都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华融证券、华西证券、江海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信达证券、新时代证券以及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如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 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26日,期间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最高认购费率为1.0%,实际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100万元 | 1.0% |
| 100≤M<200万元 | 0.6% |
| 200≤M<500万元 | 0.4% |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产生利息6,000元,收取固定的认购费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 1=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元
认购份额 = (10,000,000+6,000-1,000)/1.00 =10,005,000份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在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投资者非限额发售,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直销中心及代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设定了募集规模上限,为了保证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总募集规模不突破该上限,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本基金限额发售方式如下:
(1)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均全部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末日(T 日)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部分确认的比例=(募集规模上限-募集首日起至T-1日认购金额)/ T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T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 T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T日部分确认的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采用截尾法,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最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下同)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手段查询或打印确认情况。
(一)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④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诺安鸿鑫保本基金”,并确保最迟在2013 年4月26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在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4)至认购期结束,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3年4月26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认购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但工作日15: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中国银
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诺安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3、网上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三)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认购及开户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一)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26日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最后一个交易日延长至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3)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13年4月26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 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作废;选择非当日为申请有效日的认购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募集期间,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4)至认购期结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3年4月26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 (www.lionfund.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至认购期结束被确认为无效认购的,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本基金合同不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网站: www.icbc.com,cn
(三)销售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电话: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8-9层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02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廖飞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喜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9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icbc/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秦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或 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 6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8)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axzq.com.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汪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21)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2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17373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孙洪喜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联系人:潘鸿
联系电话:010-6604544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与登记过户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08-19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迟键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负责人:杨剑涛
联系电话:010-57835188
传真:010-57835188-6686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万奇见、李英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