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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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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铝业 公告编码:2013-017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3 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4月2日下午13: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3年4月1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3年4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2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吉林省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友谊工业园区)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3人,代表股份101,136,660股,占公司总股份187,200,000股的54.026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79,27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187,200,000股的42.349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6人,代表股份21,859,360股,占公司总股份187,200,000股的11.6770%。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136,6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1,130,0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

 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1,129,0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弃权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1,129,0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弃权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101,136,6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1,129,0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弃权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01,129,0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弃权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01,129,06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弃权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签字确认的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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