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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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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实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实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9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国信证券公司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3年3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3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实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999;0755-82353668)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实业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实业债纯债债券;基金代码:000053)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以实业债为主要投资标的,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6、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实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实业债是指实体经济领域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这类企业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9、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10、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2、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3、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6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4、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下转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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