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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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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牟利1242万
郑拓一审获刑三年被罚600万
□本报记者 黄淑慧

 □本报记者 黄淑慧

 

 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显示,日前该院就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郑拓“老鼠仓”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郑拓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同案被告人夏伟红(系郑拓前妻,2008年离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同案被告人夏伟玲(系夏伟红妹妹)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截至目前,案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2009年3月至7月间,郑拓利用担任交银稳健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交银稳健基金买卖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由郑拓本人或将需要购买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等告知夏伟红、夏伟玲,借用夏伟红嫂子名下的中信建投哈尔滨中医街营业部证券账户、国泰君安北京知春路营业部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郑拓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并从中牟利。期间,郑拓和夏伟红采用上述方法买卖“万科A”、“泛海建设”、“华侨城A”、“吉林敖东”、“西山煤电”、“保利地产”、“金地集团”、“中国神华”、“西部矿业”、“中国平安”、“中煤能源”等股票11只,一共成交283万余股,交易(买入)金额为4638万余元,获利1242万余元。其中,夏伟玲参与交易金额522万余元,获利12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拓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投资信息这一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由其本人或安排被告人夏伟红、夏伟玲共同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郑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夏伟红、夏伟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郑拓、夏伟红、夏伟玲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追缴退赔情况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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