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君股份”)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出具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一中知行审前字第425号]、《行政举证通知书》[(2013)一中知行审前字第425号]及相关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孙晓峰,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力普
第三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民,职务:董事长
2、诉讼起因
原告以利君股份 “辊压机用球面调心滑动轴承”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010211382.4)较原告的“辊压机滑动轴承”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820139597.8)相比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利君股份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1010211382.4)的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02月0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孙晓峰作出了第20009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20101021138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3年3月12日,原告以专利行政纠纷(原告不服被告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00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 撤销被告2012年07月04日做出对第三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01010211382.4号专利授权;3)责令第三人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作为第三人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一中知行审前字第425号];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举证通知书》[(2013)一中知行审前字第425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009号《审查决定书》;
4、孙晓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