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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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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简称:长城信息 公司代码:000748 公告编号:2013-9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与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纠纷案件于2009年6月21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详情见公司2009年6月25日《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09-20];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土地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详情见公司2010年12月7日《长城信息关于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32];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1)民一终字第13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

 原告: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沙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

 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长国用(2008)第035141 号、长国用(2008)第035142号、长国用(2008)第035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交付标准为: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供气,红线范围内完成房屋腾空、人员及设备撤离的现状土地。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20日起直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土地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 年5月24日的违约金为143,994,000元。

 3)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有关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07 年5月,公司正式委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公司拥有的雨花路161号105亩(包括绿地和道路约25亩)土地使用权,2007年7月19日由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瑞公司)以4.66亿元联合竞得,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同日,公司与盛利源公司、兆瑞公司签订了《付款与交地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特别说明”第4点明确约定“零星用地宜整合使用,摘牌单位须承诺按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2009年 5月原告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于2008年7月19日前交付土地为理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司交付土地同时赔偿因延迟交地所产生的违约金143,994,000元并承担相关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已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土地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

 三、判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一终字第13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66亿元土地价款为基数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70%;

 (三)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66亿元土地价款为基数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30%;

 (四)驳回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6800元,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负担1944684元,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3436元,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868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800元,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负担1944684元,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3436元,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08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经初步测算本公司将根据30%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533万元,同时承担受理费 167万元(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的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10年计提了2967万元的预计负债)。

 公司将根据本诉讼事项的进展以及未来可能带来的影响履行持续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一终字第13号]。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6日

 股票代码:000748 股票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3-10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情况、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3月26日上午9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城信息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志刚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130,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4%,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刘长河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2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84,130,0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2012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84,130,0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4,130,0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2012年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决定以2012年度末公司总股本37556.2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84,130,0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2012年年报及摘要

 表决结果:84,130,0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84,130,0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201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26119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出席会议的关联方股东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8、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84,130,0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荣、刘长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6日

 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 3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26日9:00在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84,130,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5,562,170股的22.4%。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代表、两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13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2012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13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13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13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年报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84,13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13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19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会议的关联方股东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13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李 荣

 经办律师:李 荣

 刘长河

 签署日期:2013年3月26日

 本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 82953777 传真:0731 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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