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物公告称,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邢彦提交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持有的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目前,邢彦持有公司股份共计3875.5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8%。上述事项将导致邢彦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回顾历史,张东娟、夏宁、刘昕三人分别于2011年12月6日与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公司分别向张东娟、夏宁、刘昕借款4966万元、1910万元和1069.6万元,用于收购*ST浩物部分股权,并于3个月内归还。如不能按时还款,张东娟、夏宁、刘昕有权要求汇恒丰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每股3.82元的价格转让1300万股给张东娟,转让500万股给夏宁,转让280万股给刘昕,用以冲抵债务。
由于汇恒丰投资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2日与邢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过户至邢彦名下。2012年12月30日,张东娟、夏宁、刘昕分别与汇恒丰投资公司、邢彦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公司将其在《借款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邢彦承继履行,由邢彦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30日内履行股权过户手续。不过,协议签订后邢彦并未按约履行。
对此,内江中院于3月19日做出判决: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持有的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三名自然人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邢彦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3月19日*ST浩物刚刚公告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三大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