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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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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3—03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召开了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部分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804,960,67899.985984,5900.010529,1380.0036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804,960,67899.985984,5900.010529,1380.0036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804,960,67899.985984,5900.010529,1380.0036
10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孚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6,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804,960,67899.985985,6080.010628,1200.0035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怀钦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9人,出席6人,其他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805,074,40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3.14

序号议案内容赞成票数赞成比例(%)反对

票数

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804,988,27899.989386,1280.0107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3发行数量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5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6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7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09上市地点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2.10决议有效期限22,006,74199.485984,5900.382429,1380.1317

上述第2项议案组及第3项议案、第5项至第7项议案涉及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豫联集团所持表决权股份782,953,937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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