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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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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3-019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6号文件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配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2月27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620,995,356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186,298,607股,配股价格为3.01元/股。至3月6日配股缴款截止日有效认购数量为168,545,563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186,298,607股的90.47%,募集资金总额为507,322,144.6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5,125,752.6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410025号)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法规规定。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林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华林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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