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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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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权激励有望启动

 □本报记者 蔡宗琦

 

 为规范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证监会16日发布《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证券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增资扩股;回购本公司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薪酬结构不合理,以现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励手段为主,这对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不利影响。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优化公司薪酬结构的计划。为了支持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增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能力,证监会起草了《管理规定》,拟规范、引导证券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下转A04版)

 (上接A01版)《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审慎性要求:一是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是董事会设有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均为外部董事,且制度健全、运行规范;三是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四是建立了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最近1年没有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证券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证券法》规定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持股方式,激励对象直接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二是间接持股方式,激励对象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或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增资扩股;回购公司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的股权不得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5%,所回购的股权应当在1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证券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融资、融资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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