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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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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6日证监许可【2013】126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该类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基金由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48.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陈书堂

 联系人:姜岚

 联系电话: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759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12年8月17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36%、1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陈书堂先生,自2012年8月16日起任职。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硕士,武汉大学EMBA,高级会计师。30年金融工作经验,历任华中电力集团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西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张喜芳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企业融资部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管理部经理、发展策划部主任。现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副主任,兼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董事游华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现任中交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李云志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财务会计,西南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研究员。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投资经理、资金部负责人。

 独立董事林义相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宏观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法国储蓄与信托银行投资分析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高级专家、研究信息部副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主任。

 独立董事刘少军先生,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博士。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独立董事张晓霞女士,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直属队会计、助理员,基建工程兵二机指挥部财务助理员,二机部、核工业部财务司副处长、处长,核工业总公司财务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中核财务公司总经理,北京日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加州水郡国际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程国祥先生,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海外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孟加拉办事处翻译、业务主管、贸易公司经理、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海外部、资产管理部一级业务主管、中国交通建设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处长、处长。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监事曾宪泽先生,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南开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博士。历任重庆医药设计院电算室职员、深圳赛格集团公司职员、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投资银行董事、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兼研究所所长、中邮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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