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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4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卫国先生及第二大股东许利民先生的通知,获悉:
一、李卫国先生于2013年3月13日将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股份4,000,000股(该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同日,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4,000,000股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2013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13年3月13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公告披露日,李卫国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31,991,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42%,其此次质押的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为10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7%,占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78.79%。
二、许利民先生于2013年3月13日将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股份24,000,000股(该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9%)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同日,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20,000,000股继续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2013年3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期限从2013年3月13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公告披露日,许利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2,728,8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3%,其此次质押的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2%,累计质押所持公司股份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占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61.11%。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