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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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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本报记者 毛建宇

 □本报记者 毛建宇

 

 证监会15日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符合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规定》明确,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财产权利或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在规定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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