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3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13年3月8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3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3月11日(因2013年3月10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2013年3月11日)支付2012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粤电债
3、债券代码:11200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7年
6、回售条款: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5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每年的3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3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8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5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8日;
2、除息日为2013年3月11日;
3、付息日为2013年3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3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13年3月8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3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力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5楼
联系人:张琦
电话:020-85138011
传真:020-85138014
邮政编码:510630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李航、黄捷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