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建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1号)核准,公司向3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90,728股,发行价格为7.55元/股,发行股份于2013年3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次重组募集资金总额为211,329,996.4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4,143,484.4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2XAA1039-3号《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2月4日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矿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3年3月1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00160012205250300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4,143,484.46元(人民币壹亿玖仟肆佰壹拾肆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肆角陆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提高重组绩效)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孙月行、李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传真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资金使用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日